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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  保护长江
发布时间:2023-03-06 浏览次数:
 
 

青山不老,绿水长存。《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关系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学习《长江保护法》,保护好长江母亲河。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的法律。

长江保护法是生态环境的“保护法”

长期以来,长江生态环境透支严重。沿江污染物排放基数大,流域环境风险隐患突出,长江岸线、港口粗放利用问题突出,接近30%的重要湖库仍处于富营养化状态,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该法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并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强化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严格规范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

长江保护法是绿色发展的“促进法”

为了更好发挥长江经济带在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长江保护法专设“绿色发展”一章,明确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比如,针对高污染型产业在长江经济带占比较高问题,长江保护法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长江保护法是流域保护的“专门法”

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综合法律,长江保护法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在该法制定期间,有学者撰文指出:“制定长江保护法的过程本质上是一次重大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如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经过立法机关的不懈努力,呈现在我们面前的长江保护法有着诸多值得称道的地方。

按照流域整体性保护原则,长江保护法依据长江流域自然地理状况,以流经的相关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为基础,将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确定为长江全流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违法行为,长江保护法最高处以500万元以下罚款,让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一首新时代的“长江之歌”必将响彻中国大地、长江两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