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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法院一案件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
发布时间:2023-01-20 浏览次数:
 
 

117日下午,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揭晓。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购置儿童滑梯被诉案”成功入选。

【案件回放】

张女士是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业主,有一个2岁的宝宝,因所在小区游乐设施较少,张女士提出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设施供小朋友们免费使用。物业公司同意,并指定了安装位置。很快,张女士便购买了一整套儿童滑梯(含脚垫)放置在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公共区域,供小区内儿童免费玩耍。该区域距物业公司前台不远,滑梯区域的清洁管理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

某天,柳某踩到滑梯配套的脚垫,因脚垫下有水渍,柳某摔倒致椎体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柳某将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诉至法院。物业公司表示,虽然放置滑梯经过物业公司同意,但应当由张女士设置警示牌。

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对柳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驳回柳某对张女士的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对物业公司:

张女士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将购置的滑梯游乐设施放置在物业公司同意放置的区域供全体小区业主免费使用,相应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依法应当由物业公司负担。而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地面可能湿滑危险、案涉地垫被踩后存在滑动风险等均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提醒,未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柳某在本案事故中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对柳某:

柳某作为成年公民,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发现通行地点存在地垫,该疏忽亦是导致其摔倒的部分原因,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对张女士:

张女士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为:

1)张女士作为小区业主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张女士购置有关设施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快乐游玩等善良目的,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2)张女士购置并放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作为儿童游乐设施的案涉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小区大厦一楼大厅的人身危险性,购置和放置的行为也不会必然导致案涉类似事故的发生。脚垫被刘女士踩后滑动的主要原因在于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好安全防范义务、及时消除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

3)要求张女士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亦于理不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友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本案中张女士出于便利所在小区儿童游乐而自费购买游乐设施并提前征得物业同意以便管理的善心、善行,是值得表扬并予以保护的社会正能量所在,张女士的案涉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柳某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柳某12万余元。同时,驳回柳某对张女士的赔偿请求。判决后,双方息诉服判,目前该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判决解析】

与人为善、与邻为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应为社会正能量“撑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主要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存在过错方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双方对于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争议性不大,因为物业公司未能充分有效提供物业服务的过错比较明显,但对于购买案涉游乐设施的张女士应否承担过错则争议较大,各执一词。

正如判词中所说,张女士好心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供公众游玩的善行善举不应该被司法认定为存在过错而给予否定性的评价。相反,本案的判决给张女士的这种善行进行了“正名”,还张女士一个“清白”。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义务通过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来培育、引导、弘扬正确的价值导向,为社会正能量“撑腰”。在应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上,本案中坚决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坚决不“和稀泥”,就对与错、赔与不赔等大是大非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应,表明了国家审判机关的观点和立场,确立了明确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