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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的管理,提高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的建设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转发的《省委宣传部 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群体,以法治为主题,以具象化、生活化的文化形式为载体,具有思想教化、行为塑造、风尚引领功能,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估标准,经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定的法治广场、法治公园、法治宣传教育中心、法治培训实践教育基地等场所、设施。

    第三条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全省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的标准制定、评估验收、结果公示、命名授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地区、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的规划协调、指导督促、资格初审、推荐上报、示范推广和日常监管。

    第五条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的建设单位负责示范点的建设申报、日常维护和活动开展。

    第六条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管理工作应遵循导向正确、主题鲜明、动态管理、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标准

    第七条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评估工作实行量化评分,满分100分。

    第八条评分标准。

    (一)主题鲜明。法治宣传教育功能明显,深入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普及宪法、民法典以及与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15分)。法治文化标识清晰明了、疏密有序,文化氛围浓郁(8分)。

    (二)载体多样。注重与特色田园乡村、美丽家园、机关文化建设等相融合,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建有电子屏、橱窗、灯箱、草坪牌、碑刻、石刻、雕塑、壁画等,传播手段生动有效(3-68分,7种以上12分)。

    (三)内容丰富。运用典故、格言、警句、谜语、漫画、图片、故事等多种形式,解读和展示习近平法治思想、法律法规,做到准确无误、通俗易懂、更新及时(3-68分,7种以上12分)。

    (四)品味高雅。法治文化建设能够与地区或场所环境相得益彰,做到设计精良、环境优雅(8分)。宣传和解读的载体、产品等具有地方特色,具象表达富有创意(8分)。

    (五)规模适宜。室内场所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室外场地占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8分)。乡镇(街道)、村(社区)可适当放宽标准。

    (六)注重运用。常年免费对社会公众或特定群体开放,每年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法治文艺演出等法治文化活动不少于4次(7分)。设区市、县(市、区)及省直各部门、省直各垂管、直管单位(部门)设立的法治文化场所每年参观受教人数不低于3000人次;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的法治文化场所每年参观受教人数不低于1000人次(7分)。

    (七)保障有力。示范点配有日常维护管理人员(7分),每年日常运行维护列有预算经费保障(8分)。

    综合评分结果高于90分的,方可列为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评选范畴。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九条符合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建设申报标准的法治文化阵地,其建设单位均可申报。

    第十条申报程序。

    (一)建设单位需填写并提交《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申报表》至设区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省直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二)设区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省直主管部门需对照本办法对申报阵地进行初审,并在《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申报表》上填写意见。对确实符合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申报条件的阵地,推荐上报至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示范点申报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十一条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建设不得有破坏生态环境、违反建设用地规划、拖欠项目工程款、损害群众利益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等情形。

    第四章 达标命名

    第十二条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达标命名工作需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控制、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十三条命名程序。

    (一)实地验收。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对申报阵地进行实地验收,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调研、资料审阅等方式,根据评估标准对申报阵地进行量化评分。

    (二)集中评选。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实地验收、民意调查的基础上,以民主集中方式讨论研究,并根据评估标准给出相应分数。

    (三)命名授牌。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综合评分结果,提出拟命名名单,报请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批准同意后,联合相关部门命名、授牌。

    第十四条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的奖牌、证书由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达标命名时间由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示范点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做好日常维护,积极拓展法治文化建设的内涵和外延,积极组织各种宣传活动。发生示范点名称或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及时逐级报告。

    第十八条示范点推荐单位要做好示范推广工作,提高示范点的利用率,扩大法治文化的影响力。

    第十九条健全完善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年度报告制度,示范点建设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示范点管理、使用、维护等方面的总结。

    第二十条设区市法宣办、省直主管部门要对示范点实行动态化、常态化监管。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重点抽查、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群众意见反馈等方式对示范点进行监督检查。

    经监督检查发现示范点作用发挥不明显、法治文化阵地维护不到位的,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作出摘牌处理,自摘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省级法治文化示范点的建设管理纳入法治示范创建、精神文明创建、平安江苏建设等创建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获得命名的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方可择优推荐申报“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