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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2-02-15 浏览次数:
 
 

1、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一般情况下,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以是否有劳动合同为标准。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下列情形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2)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过工资性劳动报酬的记录;

3)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

4)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5)工作时间、场所一般由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

6)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连续性的劳动。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哪些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哪些权益?

1)试用期期限及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3)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在试用期中,因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6、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都要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赔偿劳动者下列损失: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可以参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规定来执行,也可以参照民事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定来执行。

7、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8、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标准?

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需要区分三种情形:(1)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9、用人单位不允许劳动者休年休假,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0、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12)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1、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2)工作地点;(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9)经济补偿等费用;(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1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1)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2)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3)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4)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5)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6)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7)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3、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哪些劳动卫生保护?

为了给劳动者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保证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防止、消除职业病,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劳动卫生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防止粉尘危害;(2)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3)防止噪声和强光的刺激;(4)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5)通风和照明;(6)个人保护用品的供给。用人单位应当注意按照这些劳动卫生规程达到劳动卫生标准,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14、用人单位未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合同相应条款。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且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15、用人单位能否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因此,若女性劳动者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女性劳动者本人自愿辞职或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无论其是否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都不受本条规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如果用人单位确有证据证明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则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6、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是什么?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括来说,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除先行协商外,可以申请劳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作为诉讼的一个前置程序,未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以上两种情况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类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用人单位一方不服的,需要先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后,才可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用人单位可否以劳动者人事档案未转移为由,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不论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关系是否已转移至本单位,用人单位均应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在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8、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自劳动关系建立时起即应当依法缴纳。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时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