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信息 > 热点新闻
法律是维护师道尊严的真正法宝
发布时间:2019-08-26 浏览次数:
 
 

8月19日上午,一起“20年后打老师”的案件,在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生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一审

今年6月12日,河南省栾川县“学生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开庭审理。

法庭上,打老师的常某尧称,老师张某林的体罚对他造成的心理伤害,成年后也无法忘记。他打张某林,是私人恩怨,并非针对教师群体。

公诉机关认为,常某尧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在1年6个月到3年之间量刑。

出庭作证的栾川县实验中学副校长说,张某林比较内向,但未发现其体罚学生、违背教学规范的行为。但在回答常某尧辩护人付建的提问时,该副校长也承认学校未调查张某林是否曾殴打过常某尧。

当日张某林并未出庭,公诉机关宣读了他的陈述。付建指出,张某林前后几次陈述矛盾,前几次称不可能打常某尧,后来却说“有时候踢他一下”。

公诉书显示,2018年8月24日、2018年11月15日,常某尧曾将截取的1分9秒视频发给两个初中同学。之后一传十十传百,该视频迅速在各微信群中转发传播,后被媒体关注报道。

常某尧表示,让人录视频并没想放到网上,而是想自己以后看。他把视频传给两个同学后,都千叮咛万嘱咐别传出去,对方口头也答应了。

付建指出,警方并未查清究竟是谁将视频发到公共网络的。

公诉人表示,常某尧主动让人拍视频,而且发给同学,与视频发酵有因果关系。

《起诉书》显示,检察机关认为,常某尧在公共场所出于报复动机,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当众拦截、辱骂、殴打中学时的老师张某林,并有意录制视频传播他人观看,导致该视频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报道,严重影响张某林的工作、生活和家庭安宁,并引发全社会对尊师重道传统美德的非议、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常某尧在投案途中被侦查机关捕获,可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案属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特例

常某尧寻衅滋事一案,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常某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常某尧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常某尧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就该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本案罪名成立,但量刑可商榷。一般而言,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是治安案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予以治安拘留。本案中,因是学生殴打老师,且传播到网上,造成恶劣影响,有悖尊师重教的公序良俗。所以,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七项,认为被告人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应予以定罪处罚。所以,一审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特例。

就法院为何认定寻衅滋事罪,该案一审审判长接受采访时解释说,常某尧的行为具有随意性,主观上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借故滋事的故意明显;客观上,视频在网上传播后,常某尧不及时悔悟,反而在网络上发文辩解,并再次发布视频推卸责任,引发更多关注,对老师的侮辱伤害范围更广,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而此事严重影响了张某林及家人的工作生活,而且违背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造成了恶劣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严惩。

该案审判长还说,被告人常某尧因其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本案也带来诸多启示,为我们上了一堂全民“法治公开课”。

审判长说,学生对老师教育方式的不同意见不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报复借口和理由。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了多种救济途径,如确实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可使用多种方法、通过多种渠道依法解决。事实告诉我们,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肆意报复、发泄私愤只会让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相关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让师德和法律共同守护师道尊严

20年前被老师羞辱式体罚,20年后拦路打回去,这样的“快意恩仇”到底是“君子报仇”还是“行私刑”,在网上引发了诸多争议。毫无疑问,在道德层面,无论是昔日的教师体罚还是如今的学生施暴,都会接受师德与“尊师”伦理的审视。

在这堂“法治公开课”中受到教育的,还有围观的公众。经由这起焦点案件,在支持与反对的激烈争论中,私力救济、道德审判的法律边界愈加清晰可辨。

对很多教师而言,该案也不无启示。此案在媒体曝光后,引来如此多的围观,更深层次的社会心理基础则在于,体罚的由头激起太多人的共情与痛感——在这新闻下面,很多网友都开启了“打捞童年阴影”模式,对小时候被体罚的控诉帖比比皆是。

该案作为一起打人事件,在舆论场获得远超一般案件的关注度。这种关注,来自于复杂案情本身,让一些人难以恩怨分明地选择一种道德站位。“小时候你对我凶”与“长大后我就扇了你”,有着逻辑上的因果关系。这种前置暴力,是数十年后报复行为的源头,这种伏脉千里的关联,是令一些人五味杂陈的原因所在。

但毫无疑问的是,舆论热议传递了一个导向,暴力是不能被接受的。无论是当初课堂上师生之间的权力结构,抑或是20年后此消彼长的力量对比,暴力都是其中最令人厌恶的一幕。暴力具有相当的延展性,我们看到暴力可以“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同时也不难理解暴力是如何在20年的时间里,伤害了正常心智,催生出以暴制暴的行为模式。从这个角度看,案件判决其实并不意味着反思止歇。

在数十年之后,曾接受过这种暴力“教育”的学生,是否还能够与这种过往和解,并涵养出正常的行为规范,仍是我们需要关注的。如果不能在源头上厘清这些问题,并进而形成公共层面的反思,那么是否还会出现“X年后反削”,仍是未定之数。从舆论场上的反馈看,表示少年时也曾有过类似遭遇的网民并不少,这种普遍性,也让该案有了更大的探讨价值。(网络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