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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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某某饮酒致死案看酒桌上的责任划分
发布时间:2019-07-09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2日晚,李某某应邀参加某门窗公司组织的年终聚会,期间李某某大量饮酒,21时许聚会结束后,李某某因严重醉酒被送往医院抢救,22时许当地派出所接报案前往医院调查,23时许经医院确认,李某某因大量饮酒造成呕吐物阻塞气管窒息抢救无效死亡。接到噩耗,10余名死者亲属从安徽老家连夜赶到W市某区,并于23日早上至该门窗公司讨要说法,要求公司进行赔偿。由于死者年仅33岁且系家中顶梁柱,亲属们难以承受打击,情绪较为激动,矛盾一触即发。

【调查与处理】

接报案情后,XX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迅速组织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赶赴现场安抚家属情绪,稳控现场秩序,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并通知该门窗公司负责人、事件相关人员代表至调委会配合调查。调解过程中,调委会首先邀请律师从专业角度向双方当事人就《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明确责任划分;其次,由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谈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充分理解和关心李某某家属的情况下,劝导某门窗公司承担起社会责任。1月26日上午,在调委会的努力下,经过3天6轮调解、协商,某门窗公司和死者家属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双方都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共同饮酒致人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据此,在出现饮酒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其他同饮人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联系,是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前提。

酒桌上哪些人可能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情形。实践中,故意通过劝酒、敬酒来使对方造成伤害的情况,相对较少。因此,关键在于判断同饮人是否存在过失。过量饮酒会对饮酒人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会降低甚至丧失饮酒人的分辨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使饮酒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所受威胁较正常情形更为危险,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应当知悉这些常识的。由于共同饮酒是一种先行行为,这就使得聚会的组织者和同饮人负有防止其他同饮人陷入不安全境地的注意义务,应当及时提醒和劝告众人不要过量饮酒,劝阻饮酒人酒后不要进行驾驶等高危险性行为,以及饮酒后给予必要的照顾、帮助、通知和护送等。如果聚会的组织者和同饮人没有尽到上述注意义务,从而使同饮者陷入一种高于饮酒前的不利境地,聚会的组织者和同饮人就对同饮者的损害具有过失。本案中,李某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酒量应有充分了解,应当认识到过量饮酒给自己带来的危害,且饮酒与否及多少主要由其自主选择和决定,但其不顾自己酒量大小,导致醉酒死亡,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参与聚会的人员中,某门窗公司作为聚会的召集人应对参与聚会人员的健康安全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且公司宴请的目的是为与客户、员工、供应商等联络感情,系有关利益的受益人,故对李某某饮酒致死应承担较大责任。其他同席吃饭人员在李某某已经饮酒过量的情况下,未能尽到注意义务,未及时通知李某某家属或医院,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典型意义】

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婚丧嫁娶、乔迁新居、亲友聚会等总离不开酒的陪伴,交杯换盏间,情感不断增进。然而,过量饮酒伤身众所周知,近年来喝酒喝出人命的新闻屡见不鲜。随着公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因饮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突出,及时开展案例分析、以案释法、普法宣传意义重大。

共同饮酒本身虽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下随之产生的注意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是存在的,且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致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其他同饮人才产生特定的注意义务,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从上述责任认定分析可知,法律赋予同饮人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是因为同饮人仅需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就可以降低甚至避免人身损害风险的发生。逢年过节,亲朋好友欢聚本是喜事,但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饮酒,都应当学会自律、学会节制,否则会事与愿违,甚至酿成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