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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剧情学法律——《人民的名义》之所见
发布时间:2019-06-26 浏览次数:
 
 

去年热播的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你看过了吗?因其跌宕起伏的剧情,形象饱满的角色,演技精湛的演员,受到了公众的高度关注与广泛好评。观众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解读剧情。不过最有趣的,当然还是里面所涉及的法律知识了,剧情发展的每一步,都能展现出法治的魅力。

从出场人物来看,《人民的名义》中的人物很多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就职于“公检法”机关。“公检法”是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的简称,他们共同保障着我国司法和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例如,主人公侯亮平是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他的同事陆亦可是反贪局侦查处处长,而陆亦可的妈妈则是法院的法官。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二者都属于司法机关。而赵东来、祁同伟所在的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执法机关。剧中的“公检法”机关相互独立,分工合作,履行职能,为我们上演了一部惊心动魄的反腐大戏。

从剧情来讲,本剧中有四个关键情节,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分别是小官巨贪案、丁义珍出逃、“一一六”事件、侯局长停职,每个情节都蕴含着丰富的法律知识。下面就让我们一边回想剧情,一边看看它们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吧。

一、小官巨贪案

《人民的名义》一开篇,便是主人公侯亮平调查的一起受贿案。在案件中,涉案官员职位并不高,却贪污了上亿元人民币,他将贪污款藏在别墅各处的场景,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侯亮平当时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侦查处,为什么是由这个机关来负责此案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等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职务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下,你知道为什么这件案子要由侯处长出马了吧。

二、丁义珍出逃

剧中有一位畏罪出逃到美国的人物—丁义珍,当他出逃成功,抵达美国后,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造成了很大的侦查阻碍,这是由于美国没有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所造成的,所以追逃小组只能去美国寻找,希望能够“劝返”丁义珍。“引渡条约”是什么?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影响呢?通缉身处其他国家的人,势必会涉及与其他国家的外交和司法合作。“引渡”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制度,在国际法上,国家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需要有相应的国际条约作为依据。以丁义珍为例,他是我国通缉的逃犯,如果美国与我国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在条约中承诺了对我国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了国际义务,美国就应该把丁义珍移交给我国进行审判,从而对其定罪量刑。

三、“一一六”事件

在《人民的名义》中,还提到了一起群体性烧伤事故—大风厂“一一六”事件。事件发生后,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大风厂董事长、法人代表蔡成功提供了银行行长受贿的线索,受到检察院的提审。而在提审的过程中,侯亮平作为蔡成功的“发小”(从小一起长大的玩伴),主动提出回避,不参与对他的讯问程序。这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回避制度”,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发小”关系必须回避,但是因其也有一定的“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可能性,为了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侯亮平自发地进行了回避。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所以最后,季昌明检察长经过综合考虑,仍然决定由侯亮平讯问蔡成功,程序正当、合法。

 

四、侯局长停职

在观剧过程中,观众们看到已成为汉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的侯亮平被停职时,內心都感到十分焦急。只有找到剧中的两个相关证人—大风厂的尤会计和钱司机,才能证明侯局长的清白。在陆亦可的妈妈的帮助下,两个证人终于被顺利找到,观众们也都松了一口气。这个寻找证人的过程非常曲折,两个证人似乎是被拘留了,但通过查询“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的记录,却都无法找到此二人。最终才发现,原来他们是被“司法拘留”了。这三类拘留,究竟有什么不同呢?

“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都是法律规定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刑事拘留”则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逃跑、自杀、毁灭证据等危险行为,在紧急情况下临时限制他们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一种刑罚的类别。而“司法拘留”则是对妨碍诉讼秩序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例如在剧中,两位证人想要出卖法院已经查封的车辆,这妨碍了法院的执法程序,法院有权对他们进行司法拘留。

这四个关键的情节,可谓是串联起了整部电视剧。通过对剧情的回顾,我们重温了正义的力量,也感受到了法律的魅力。作为人民的一分子,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到学法、守法,维护自身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因为,正义与法律,就在我们的生活之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律名词

引渡,指一国在把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