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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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史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看非法集资
发布时间:2018-07-06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汪某成立天邦创意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天邦公司”),以承诺高额还本付息形式对外吸储资金,同时还在江苏省江阴市等地设立代理点,由代理点负责人进行宣传、收取相应地区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2015年12月,史某经天邦公司授权在江阴市璜土镇、青阳镇、月城镇等地收取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2016年4月28日,由于天邦公司不能按期准时返利,后到天邦公司了解情况发现公司已人去楼空,史某随同报案群众一起到派出所反应情况。经调查发现,史某的代理点累计吸收社会公众投资共计4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00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

【调查与处理】

天邦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推出3900元每单的所谓理财产品,该产品分十周返还本息,每单到期扣除手续费可返还本息共计6270元,即以承诺高额还本付息的形式对外吸储资金。为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购买该理财产品,天邦公司采用口口相传及组织到公司参观等形式对外公开宣传,并承诺介绍他人投资购买可获取被介绍人一单投资所返还的本息。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史某经天邦公司授权在江阴市璜土镇设立代理点,后发展为报单中心。截至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史某负责的江阴报单中心共计向40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900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2017年3月30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8月23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

【法律分析】

被告人史某起初也是“天邦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之后在产生一定收益后开始推荐亲戚朋友等购买,在成为该理财产品的代理点负责人之后,虽吸收了大量的投资款,但其并没有意识到该行为会对投资者产生严重的亏损风险,并且最终的投资款也是交由上家公司支配。由此可见被告人史某的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还是有所区别的,其行为性质相对较轻。被告人史某在案发后随同报案群众一起到派出所反映情况,具有自首情节,此前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能够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减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在对被告人史某具体定罪量刑时,要综合考虑史某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是否退赃、有自首、悔罪、认罪态度等,从而决定对其所判处的刑罚。

【典型意义】

史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一个典型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近年来,类似的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涉案其中的投资者大多血本无归,有些甚至家破人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本案中的被告人史某从一开始的投资者,在收到高额回报后动员自己的家人、朋友参与进来,后期不断增加投资金额,导致大量资金被套,从某种程度来看,史某也是集资案件的被害人。

本案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就有几百人参与投资,涉案资金近亿元,有部分参与人在听说有如此高额回报后主动找到报单点要求进行投资。很多集资人一开始也抱着谨慎、观察的心态投入少量资金,在收到固定回报后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最终出现崩盘,导致资金无法兑现。在近几年,从电视、网络看到了太多的资金崩盘、老板跑路的新闻,大到e租宝、P2P公司,小到资金公司、民间借贷,无不都是因为高利息的诱惑,将自己的血汗钱投入到各种所谓的“金融公司”,最终导致本金无法回收。在认识到非法集资危害的同时,要时刻警醒自己,避免悲剧在自己身上发生。远离非法集资,我们要做到识别和防范。如何识别非法集资,就是要看其回报率,是否以高收益为诱饵;看资金流向,是否是自己占用;看集资范围,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何防范非法集资,就是要对高利诱饵不动心,对官方宣传不迷信,不轻信熟人的推荐介绍,不盲目跟风投资,做到不参与违规吸储活动,同时要加强自己的法律风险意识,做到三思而后行。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学法守法,增强法律风险意识,对多种多样的非法集资行为要善于进行理性思考和分析,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拒绝高利诱惑,谨防受骗,避免个人财产损失。(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