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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老板欠薪逃匿受处罚
发布时间:2018-03-23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6日,江阴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江阴市某公司拖欠30多名职工工资。接到举报后,办案人员到达该单位所在地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已经关停,股东兼实际经营人颜某不知所踪,根据职工提供的地址和电话都无法找到颜某本人。鉴于颜某涉嫌以逃匿方式躲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办案人员随即启动欠薪逃匿案件办理程序,立案处理。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江阴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华某,颜某通过入股方式实际经营,因经营不善于2015年10月底关停,拖欠34名职工259002元,并给职工写下欠条,承诺2015年11月底结清所欠工资。自2015年10月份开始,颜某以在外催讨催货款为由躲避职工,一直不肯露面。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25日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江阴市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前支付职工工资,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江阴市某公司实际经营者颜某不知所踪,无法联系,涉嫌以逃匿方式躲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2月4日依法将案件移送江阴市公安局处理。江阴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12日将颜某抓获并刑事拘留,同月13日由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8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1月24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处江阴市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颜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判处江阴市某公司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法律分析】

1、颜某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具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隐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帐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本案中,江阴市某公司实际经营者颜某经营不善关停工厂后,与职工确认了拖欠工资数额并写下欠条,承诺2015年11月底前付清,后采取逃匿的方式躲避职工,不出面、不接电话,在职工于2016年1月6日举报时,也未付所欠工资,致使工人群情激愤,极易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危害严重。颜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有人认为,如果当事人不逃,也能接到电话,但就是不配合解决问题,就不能认定为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100号),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行为人在出现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不得逃避。

2、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确定江苏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如下: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本案中,江阴市某公司拖欠30多名职工20余万元工资,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

有人认为,行为人逃匿了,相关部门处理时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就可以以没收到法律文书来逃避追究法律责任。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本案中,江阴市某公司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颜某作为江阴市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阴市某公司和颜某的行为均确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系单位犯罪。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江阴市某公司和颜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处罚金,判处江阴市某公司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