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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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遭遇家暴,男子申请人身保护令
发布时间:2018-03-21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4日,这天本是西方的“情人节”,但江阴男子吴某一早却来到江阴法院提交诉状要求离婚,并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法院禁止妻子殴打、骚扰、跟踪、威胁、接触自己和亲友。

据悉,吴先生家住江阴某镇,与妻子顾女士于2004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一女。

但自从2015年底起,夫妻两人的感情急剧下降,吴先生称,妻子多次对其及其父母进行殴打,他多次报警处理,有派出所的出警记录,警察对他妻子也多次进行了口头警告,但他妻子并未收敛,他无奈之下不得不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禁止妻子殴打、辱骂骚扰他和家人。同时,吴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医院的检查申请单、门(急)诊证明书、门诊病历、伤情照片、现场照片、视频资料,以及110接处警记录、受案回执等作为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调查与处理】

江阴法院经审查认为,吴先生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江阴法院依照规定作出2017年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裁定禁止顾女士对吴先生及其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吴先生及其父母。

该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顾女士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中国首次以“家事”立国法,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标志着家暴属于“家务事”的时代正式终结。

《反家暴法》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被纳入其中。

《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且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一旦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便会协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协助执行。根据《反家暴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对于家庭暴力,一般人都会理解为丈夫打骂妻子、家长打骂子女。一些人听说男的被妻子实施家庭暴力了,还会觉得不可思议,认为是件好笑的事,甚至嘲讽受害者一番。长期以来男强女弱的性别观念剥夺了男性受虐者存在的可能。如果要拒绝家暴,就必须撕开性别标签。不管暴力被施加到谁身上,都应该被谴责,毕竟每个人都值得被世界温柔对待。如果暴力不允许出现在女性身上,相同地那也不允许用来对待男性。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并未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限定为女性,男性遭遇家庭暴力也受法律保护。《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遭遇家暴时,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此外,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江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