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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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微信公众号侵犯肖像权
发布时间:2018-03-21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江阴某商场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XX品牌春夏新品发布会”为题的文章,文中载明“想和男神女神一样拥有今年春夏最流行的XX鞋款吗?你也可以穿出和陈某一样的女王范喔!”同时,该文章中使用了陈某的一张照片作为配图,并配有XX女鞋照片两张。2015年6月,陈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就包括上述文章在内的22篇文章进行了保全。

2016年5月,陈某委托律师向江阴某商场发出《律师函》,认为上述文章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陈某的照片进行商品的宣传推广,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江阴某商场辩称,涉案服务宣传软文及配图等内容,均是XX鞋业(上海)有限公司创作、提供并要求被告发布的,故XX鞋业(上海)有限公司才是实际侵权人,而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从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其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不应当构成侵权。

【调查与处理】

一、江阴某商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对未经同意使用陈某肖像一事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持续保留十五天;

二、江阴某商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经济损失30000元,维权费用3083元,合计33083元;

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公民都享有肖像权,是否侵犯肖像权应当满足三个构成要件。第一就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为,第二,是否经过本人的同意,第三就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这个案件中,商场是构成侵犯陈某的肖像权的。首先商场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陈某的照片,就算这张照片是其他人提供的,但是是通过商场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出来的,那么商场应当是照片的使用人,第二商场使用陈某的照片并没有经过陈某本人的同意,第三,商场发布该文章的目的是为宣传其商场内所销售的XX女鞋,想以此借助陈某的知名度来提高XX女鞋的关注度,招揽顾客,显然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最终法院认定商场侵犯了陈某的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那么在本案中,因为商场在判决前已经删除了侵权的文章和照片,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商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向陈某赔礼道歉,并结合商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影响范围、损害后果及陈某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商场赔偿陈某经济损失30000元以及维权费用3083元。

【典型意义】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设了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是一种自媒体,已经成为发布信息的重要平台,所以微信公众号发布者应当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当发布的信息违反真实性原则,侵害他人私法权益时,则构成侵权。因此,在发布图片和文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如果是以自己名义发布的信息,要确保文章不要有抄袭的行为,图片的来源是合法的,如果是转载他人的文章,也应当要经过他人的同意,并注明“转载”的字样,不能把别人的文章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布。

公民享有肖像权,是指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当发现自己肖像权受损害时,要第一时间做好取证工作,保留好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尽快确定广告制作商、广告发布者等适格被告信息,运用法律途径及合理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另一方面来看,被起诉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一方,在以下情况中可以提供证据来要求“免责”:一是通过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授权等;二是属于公民合理使用范畴,如个人学习、教师教学等;三是由于公共利益需要,如先进事迹宣传、通缉逃犯使用照片等。(江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