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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令人难忘的典型案例剖析会
发布时间:2016-04-22 浏览次数:
 
 

罗惠莉

2014年1月,我从江阴市检察院的公诉部门调入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但手中的公诉工作一直到12月才结束。这年9月,由我公诉的被告人胡某某贪污、受贿案,被告人刘某某、黄某、陈某贪污案一审宣判。这个案件的基本案情是:被告人胡某某是我市一家国有文化公司的副总经理,被告人刘某某、黄某分别担任过该公司的董事长,被告人陈某是该公司下属一家单位的聘用制人员,四人于2010年至2013年7月间,利用职权贪污了公司的国有资金63.6万元,被告人胡某某还有受贿1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黄某共同贪污的数额是63.6万元,被告人陈某涉及共同贪污的数额是5万元。在市法院宣判的时候,旁听席上坐满了人员,法官最终判决:被告人胡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刘某某、黄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法院宣判时,我听到了坐在旁听席上的案发单位的人员中发出这样几种不同的声音:胡某某都快退休了,被查办了真是可怜呀!刘某某家老公还瘫在床上、黄某女儿脑瘫,怎么会把他们也查了?陈某只不过是个聘用人员,领导说什么他也只能做什么,又没拿几个钱......当时我就在想:为什么我们的职务犯罪案件花费了司法机关如此多的人力、物力,最后的结果是被案发单位的相关人员不理解?这使我陷入了深深的思考,怎么解决案发单位人员的疑惑呢?

2014年4月23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印发了《关于开展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剖析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在典型职务犯罪案件中召开案例剖析会,用开展典型案例剖析会的形式进行普法成为了普法的一种新形式。于是我和我科室的同事们决定选取胡某某等四人贪污、受贿这个案件召开典型案例剖析会。

典型案例剖析会怎么开?不能把典型案例剖析会开成批斗会,也不能开成座谈会。我们和案发单位多次进行沟通,最后决定采用电视节目所用的“面对面”访谈的形式召开。参加的人员也确定为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公诉科、职务犯罪预防科的人员,案发单位的中层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人员。在案例剖析会上,法官解释了为何这么判:原来共同犯罪要以共同贪污的数额计算的,不能以自己实拿的数额为准。陈某共同贪污数额为34万元,虽然只拿了5万元,也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间量刑,虽然其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量刑的时候也只能减一档,最低也要判五年。聘用制人员只要是从事公务也构成职务犯罪……我们检察院选取了四被告人最后的陈述视频和案发单位的人员剖析四人走上犯罪的原因。大家了解了什么是职务犯罪、受贿和贪污要如何量刑、什么是“59岁现象”、“双面人生”等等,案发单位的人员的疑问也就一一解决了。最后,大家明白了,原来这么判,四个人一点也不冤枉。

整个案例剖析会开了两个小时,案发单位的人员都表示这种案例剖析会形式很轻松,大家都能畅所欲言,也很有针对性,效果明显。事后我总结的时候觉得:普法一定要从被普法者的角度出发,在我们普法者认为很简单的法律问题,被普法者不明白,对他们存在的疑惑要提供机会和场所让他们说出来。疑惑不解除,最终会造成被普法者对法律的不信服,也会对法治国家的建立造成一定的阻碍。开典型案例剖析会的确是一种有效的普法方式,在以后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我们还会继续这样做。(作者单位:江阴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