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学 |
|
江阴市国土局 陈罡
汉代有个叫韩延寿的郡太守,有一次巡查高陵县,遇到兄弟俩争夺田产的案子。韩延寿大为悲哀,说:“到今天还有骨肉之间,为了争夺田产而打官司,有损风俗礼教,这是我的耻辱,我应当为此负责,闭门思过。”于是立刻回到住处,称病不起,深刻反省。
今天我们会觉得很可笑,并会送他一个很贴切的现代词——“作秀”。可是,这就是我们的传统文化,构成我们这个社会法律意识的基础,是我们谈论法治理念绕不开的问题。
传统文化耻于言利。然而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不提它或者回避它,并不是解决利益分配问题的好方法。不能解决一个实际问题还是小事,长久以来,还造成了更大的问题——当多数人不把权利当成正常诉求时,是少数人攫取不正常利益的最好机会。
传统文化耻于诉讼。诉讼的目的是争取权利,既然争利是可耻的,那么提起诉讼的人自然也是卑贱的,这就是为什么中国人会有一种“屈死不告状”的悲怆心理。其实,诉讼只是一种形式,权利的分配才是本质,不顾权利分配是否公正,而关注外在形式,实在是舍本而求末,愚不可及。
每一个公正的判决,都将为公众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块基石;而每一个错误,都可能摧毁来之不易的公众信任。这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形成了我们的传统,塑造了我们的文化;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以公平正义身体力行,也必能改变传统文化中负面的东西,培育法治的土壤。
传统文化耻于言利,那立法者就把人民的权利清晰、明确、细致地写在法律上;执法者依法行政,慎用权力,绝不逾越权力界限半步。公正的权利安排和社会运行,将直接减少矛盾发生。传统文化耻于诉讼,可还是大量争议诉至法院,人们愿意走进法院,就是因为相信法院能公正审理。现代法院如果仍像以前一样罔顾公正,那么老百姓也只能像以前一样,通过上访寻找他们心中的青天大老爷。执着于上访的群众固然可悲,可是社会,也丧失了正常救济、自我纠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律意识源于传统文化,也随着当代实践而改变。只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各司其职,以法律为信仰,为法治而奉献,让周围的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开创依法治国的新局面。
编者注:本文是今年无锡市“法律在我心中”公务员学法用法征文活动优秀征文。